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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1-05 浏览次数:1802 文章来源: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财政部设立了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在下简称“中部促进资金”)。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已同意的《澳门美高梅赌场》(皖商规财字〔2004〕18号),特制定《澳门美高梅赌场》(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安排我省的中部促进资金、中部促进资金收益、其他等,是国家财政的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论证、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促进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论证并制订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
  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审核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商务厅对促进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方式。各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提出项目推荐书;省级外贸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省商务厅受理申报项目后,进行整理汇总并组织评审、论证工作。
  第六条 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申报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组成咨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外经贸、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管理人士担任,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加强科学管理。已获论证通过的项目进入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库,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在入选项目的基础上确定支持重点和先后顺序,做好统筹使用安排,实行滚动管理,并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已确定支持的项目。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评估、招标制度,择优确定项目的使用单位。
  第七条 已获准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消,市、县(市)项目承办单位上报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提前一个月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核准。
  第八条 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级外贸企业应按本细则和具体通知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以便安排咨询论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将根据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使用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九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动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建立出口企业孵化资金、支持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和结构优化、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国际认证和品牌培育、支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外经贸人才培养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企业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我省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劳务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
  二、必须具有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孵化资金用于支持省、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提升出口促进工作水平,强化对辖区内出口企业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具有独立的外经贸工作管理机构并有出口实绩的市、县(市)均可申请出口企业孵化资金。对单个省辖市(含区不含县)的孵化资金支持标准为15-30万元,对单个县(市)的孵化资金支持标准为3-6万元。省商务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出口工作服务水平、出口实际情况等确定具体支持事宜。
  第十三条 出口产品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基地规划、业务指导、宣传等。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出口企业聚集、出口初具规模且前景看好、并有明显产业特色的地域,均可通过其所在地市、县(市)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出口基地。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出口基地进行评审,对获选的出口的基地实行挂牌,并每个安排15-30万元的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重点出口支持项目贴息。对企业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出口竞争力的技术更新改造和新建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贴息率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利率,单个项目最高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优先支持机电、高新技术产业、本省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深加工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支持提高本省出口产品配套能力和延长产业链的龙头项目以及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并对出口基地内的企业适当倾斜。以上优先支持项目一般为当年未享受到国家、省财政技改息的项目。
  第十五条 品牌培育支持资金按使用方向不同分为企业项目资金和公共项目资金。企业项目资金依据《澳门美高梅赌场》评选出的“安徽名牌出口商品”企业,每个品牌支持5-10万元,用于对企业品牌的宣传推介和奖励。公共项目资金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申请,主要用于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经贸交流活动中(如广交会、华交会、安徽网上交易会等)对安徽出口名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对有潜力、有代表性、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在出口重点市场进行品牌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对荣获“安徽名牌出口商品”企业赴境外参展所需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打造我省电子商务平台。对我省商务网建设、维护以及网上交易会的直接费用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统一组织的对新兴和重点出口市场的调研分析、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第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35万元)、参加重要国际博览会的展位费(补贴20%-50%)。此外,支持重点产品进入特定市场必需的国际认证,对其直接认证费用补贴30%-50%。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企业的前期调研、投标费用补助50%,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已获批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费用补助50%,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已获批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费用补助50%,对劳务输出培训费补助50%,对“走出去”成绩突出的市、县(市)、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外经贸人才培养。对外经贸人才培训、与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费用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须报送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软盘):
  一、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详情、资金来源、费用预算等;
  二、促进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等;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复印件;
  六、与促进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除个别支持方向外,中部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方式。即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经市、县(市)外经贸(商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复审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拨付资金同时在网上公布。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促进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并附软盘):
  一、项目资金拨付申报表;
  二、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将“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总结”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施专项审计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在促进资金总额2%的比例内安排必要工作经费,支付咨询、评审、论证、审计等费用,用于促进资金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两个月内,项目执行单位须如实向同级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接受监督检查。跨年度的重大促进资金使用项目,每年底要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申请使用单位需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规定用好资金。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澳门美高梅赌场官网》、《澳门美高梅赌场》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对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促进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等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六、违反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管理实施细则的,将由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补充规定:
  一、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内贸、外资、外经、外贸等商务工作的全部领域。
  二、出口企业孵化资金的支持标准调整为对单个省辖市(含区不含县)的支持15-20万元,对单个县(市)的支持5-10万元。
  三、以后年度若调整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标准,由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在当年促进资金实施意见中明确,不再修改《澳门美高梅赌场》。
  四、本补充规定从2006年度开始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日